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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一终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谷凯凯与陈振平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振平,谷凯凯,许银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一终字第01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振平。委托代理人雷红曼。委托代理人陈斌夕,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凯凯。原审第三人许银虎。委托代理人魏永良,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振平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无民初字第01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无民初字第010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秀云代理审判员  李 曼代理审判员  寻 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