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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卢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姜有与张建军、申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有,张建军,申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卢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姜有,农民。委托代理人董俊学,卢龙县金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静,卢龙县金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军。被告申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支公司。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92号。。法定代表人吴素霞。委托代理人蔡津生,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姜有诉被告张建军、申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姜有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姜有负担。审 判 员 胡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朱建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