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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安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215号原告安某,农民。被���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戎福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