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蒋晖与沈德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晖,沈德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464号原告:蒋晖。委托代理人:陈桂平,台州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德宫。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晖诉被告沈德宫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晖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晖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蒋晖负担。审 判 员 韩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