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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蒋晖与沈德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晖,沈德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464号原告:蒋晖。委托代理人:陈桂平,台州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德宫。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晖诉被告沈德宫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晖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晖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蒋晖负担。审 判 员 韩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