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城民板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熊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民板初字第00025号原告熊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熊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在诉讼的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程远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