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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城民板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熊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民板初字第00025号原告熊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熊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在诉讼的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程远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