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小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姜志国与刘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国志,刘国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小额字第10号原告姜国志,男,1952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被告刘国���,男,成年人,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国志诉被告刘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国志将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及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晶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