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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小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姜志国与刘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国志,刘国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小额字第10号原告姜国志,男,1952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被告刘国���,男,成年人,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国志诉被告刘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国志将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及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晶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