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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于某1与于某2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1,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于某1,女,45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执行人于某2,女,33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长青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某2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调确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调确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内容被执行人于某2(郑文海之妻)自愿用郑文海名下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松山区支行存款账号为×××的活期储蓄存款35500元,偿还欠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将第三人郑文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松山区支行存款账号为×××的活期储蓄存款35500元扣划至松山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