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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新疆某某租赁公司与董某融资租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某某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19号申请人新疆某某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路某某号。法定代表人卢某,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董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二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某名下银行存款8,656.91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 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韩云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