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潘某、黄某、陈某、肖某、陈某、雷某、李某、肖某、范某、苏某、郑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黄某甲,陈某甲,肖某甲,陈某乙,雷某,李某甲,肖某乙,范某甲,苏某,郑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14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甲,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辩护人杨仲山、张金春,广东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甲(自报名),女,42岁,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山县,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阳山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辩护人黄志常,广东思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2月19日,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被告人肖某甲(自报名),男,47岁,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隆回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隆回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自报名),男,45岁,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辩护人吴善鹏,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雷某,女,1978年6月2日,汉族,出生地湖南省祁东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湖南省祁东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辩护人肖艳平,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甲(自报名),男,32岁,汉族,出生地广西省鹿寨县,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省鹿寨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被告人肖某乙(自报名),女,44岁,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桃江县,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南省桃江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辩护人张伟强、陈远简,均系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范某甲(自报名),男,37岁,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隆回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隆回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被告人苏某(自报名),男,42岁,回族,出生地湖南省隆回县,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南省隆回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被告人郑某,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4)2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甲、黄某甲、陈某甲、肖某甲、陈某乙、雷某、李某甲、肖某乙、范某甲、苏某、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储颖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肖某甲、李某甲、范某甲、苏某、郑某,被告人潘某甲及其辩护人杨仲山、张金春,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黄志常,被告人陈某乙及其辩护人吴善鹏,被告人雷某及其辩护人肖艳平,被告人肖某乙及其辩护人张伟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始,被告人潘某甲、黄某甲、陈某甲、肖某甲、陈某乙、雷某、李某甲、肖某乙、范某甲、苏某、郑某在本市天河区珠村中东上街三巷5号隔壁一楼出租屋内开设赌场,从中牟利。被告人黄某甲负责组织开赌、提供场地、开牌工作;被告人潘某甲、陈某甲、肖某甲、李某甲、陈某乙、雷某、肖某乙负责组织开赌、开牌等工作;被告人苏某、范某甲负责放贷工作。2014年9月24日1时许,被告人潘某甲、黄某甲、陈某甲、肖某甲、陈某乙、雷某、李某甲、肖某乙、范某甲、苏某、郑某在上述地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赌具、赌资一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甲、黄某甲、陈某甲、肖某甲、陈某乙、雷某、李某甲、肖某乙、范某甲、苏某、郑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相关证据。被告人潘某甲、黄某甲、陈某甲、肖某甲、陈某乙、雷某、李某甲、肖某乙、范某甲、苏某、郑某对指控的事实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被告人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潘某甲是从犯、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2、被告人潘某甲家庭困难,有两个小孩需要抚养。3、被告人潘某甲有固定工作,非以赌博为业的人员,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黄某甲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与同案人的犯罪事实。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乙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并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性对较小。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雷某是从犯。2、被告人雷某没有获得收益,也没有吸收其他人员参赌,所持股份较小、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乙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肖某乙认���态度好,是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始,被告人潘某甲、黄某甲、陈某甲、肖某甲、陈某乙、雷某、李某甲、肖某乙、范某甲、苏某、郑某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村中东上街三巷5号隔壁一楼出租屋内开设赌场,从中牟利。被告人黄某甲负责提供场地、组织开赌、开牌工作;被告人潘某甲、陈某甲、肖某甲、李某甲、陈某乙、雷某、肖某乙负责组织开赌、开牌等工作;被告人郑某负责开牌工作;被告人苏某、范某甲负责放贷工作。2014年9月24日1时许,被告人潘某甲、黄某甲、陈某甲、肖某甲、陈某乙、雷某、李某甲、肖某乙、范某甲、苏某、郑某在上述地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赌具、赌资一批。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陈某丙、黄某乙、潘某乙、童某、邓某甲、樊某、李某乙、武某、彭��甲、马某、范某乙、龚某、罗某甲、彭某乙、邓某乙、罗某乙、潘某丙、罗某丙、刘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案发地点、抓获地点、赌资、赌具照片,房屋租赁合同,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潘某甲、黄某甲、陈某甲、肖某甲、陈某乙、雷某、李某甲、肖某乙、范某甲、苏某、郑某的户籍资料、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潘某甲、陈某乙、雷某、肖某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某甲、陈某乙、雷某、肖某乙在本案中是从犯的意见。经查,在本案中各被告人相互配合、分工合作,共同开设赌场,无明显主从犯之分。故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黄某甲、陈某甲、肖某甲、陈某乙、雷某、李某甲、肖某乙、范某甲、苏某、郑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告人潘某甲、黄某甲、陈某甲、肖某甲、陈某乙、雷某、李某甲、肖某乙、范某甲、苏某、郑某均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缴获的赌具赌资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三、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四、被告人肖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五、被告人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六、被告人雷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七、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八、被告人肖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九、被告人范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十、被告人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十一、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十二、缴获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物品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详见证据保全清单,并由该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之华人民陪审员 曾昭辉人民陪审员 康国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区倩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