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民调确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雷明蓉与易先海、花菊梅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明蓉,易先海,花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调确字第00050号申请人:雷明蓉,女,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易先海,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花菊梅,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系易先海之妻。申请人雷明蓉、易先海、花菊梅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了本案,依法指定审判员曾立宏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雷明蓉与易先海、花菊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15日经石首市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花菊梅的检查费、医药费、住院费由雷明蓉承担,凭据支付;二、花菊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所有的人身损害赔偿及雅迪牌电动车的损失由雷明蓉一次性支付花菊梅现金壹万元整结清;三、湘F8WK**车辆的损失由雷明蓉承担,损失以保险公司核定为准;四、双方当事代理人签字后生效,一次性结案事后不得相互纠缠。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雷明蓉、易先海、花菊梅于2015年1月15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立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