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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速与被告周德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速,周德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03号原告王振速,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周德红,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原告王振速与被告周德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简易程序审理认为,原告没有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应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