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军媛塑胶材料厂与东阳市盛大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军媛塑胶材料厂,东阳市盛大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797号原告:建德市军媛塑胶材料厂,住所地:建德市下涯镇洪村。负责人:方勇军。被告:东阳市盛大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镇安溪下蒋村。法定代表人:蒋中一,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建德市军媛塑胶材料厂为与被告东阳市盛大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02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截止2013年10月15日,被告东阳市盛大塑胶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建德市军媛塑胶材料厂货款50215元,由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中一出具对账单一份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嗣后,被告支付货款30000元,尚欠20215元货款至今未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阳市盛大塑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建德市军媛塑胶材料厂货款202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被告东阳市盛大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王嘉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