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执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卢平不予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00209号罪犯卢平,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二十一监区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1)合刑初字第00058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卢平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卢平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而该犯未能执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平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凯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