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进与台州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台州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民初字第91号原告:陈进。被告:台州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新兴街197-199号。法定代表人:黎宪曙,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进诉被告台州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进以原、被告私下调解为由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3元,减半收取626.5元,由原告陈进负担。审 判 长 章青青代理审判员 方 刚人民陪审员 韩 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马晓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