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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希彬与江彩娇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彬,江彩娇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29号原告:陈希彬。被告:江彩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希彬与被告江彩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希彬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希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希彬负担。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莫黛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