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初字第2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马翠莲与被告马文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翠莲,马文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2664号原告:马翠莲,女,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虎钢、李方鑫,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文胜,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翠莲与被告马文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翠莲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翠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翠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翠莲承担。审判员 闫敬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许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