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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高树旭诉陈德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旭,陈德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357号原告:高树旭。被告:陈德晓。委托代理人:刘秀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树旭与被告陈德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树旭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树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高树旭负担。审判员 王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胡芳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