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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二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县支行诉被告钱永华、孟景霞、钱付领、陈春莲、钱俊领、李宝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县支行,钱永华,孟景霞,钱付领,陈春莲,钱俊领,李宝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二金初字第8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县支行。负责人:潘杰,任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宋付强,男,汉族,任该行办公室主任。被告:钱永华,男,汉族。被告:孟景霞,女,汉族。被告:钱付领,男,汉族。被告:陈春莲,女,汉族。被告:钱俊领,男,汉族。被告:李宝针,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县支行诉被告钱永华、孟景霞、钱付领、陈春莲、钱俊领、李宝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县支行于2015年2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县支行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毛澎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