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终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袁秀与唐玉霞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秀,唐玉霞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终字第27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秀,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国志,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玉霞。上诉人袁秀因与被上诉人唐玉霞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0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袁秀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袁秀与被上诉人唐玉霞确实曾经准备合伙做生意,但是没有谈到具体合伙的内容,没有形成过投资和利润分配的约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起购买门市用品时,由于被上诉人的钱用于其他理财产品了,让上诉人先垫一下。2.即使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合伙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应当由合伙双方清算后才能返还财产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唐玉霞答辩称:1.上诉人只是跟被上诉人一起去购买东西,上诉人没有付款,也不存在替被上诉人付工人工资的事实,开设门市的费用均是被上诉人承担的。2.被上诉人是第一次从事窗帘软装行业,是上诉人带被上诉人进入这行,上诉人只是帮忙,上诉人自己也有窗帘软装门市。上诉人说如果有大单子做不完,就分给被上诉人做。3.刚开始的确存在合伙的意思,但是在门市装潢基本结束的时候,由于上诉人自己的窗帘软装门市仍在经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发生纠纷,上诉人将协议书原件撕毁了,被上诉人认为不是合伙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审理中,被上诉人唐玉霞提交一份协议书复印件,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经达成如下协议:“经甲(唐玉霞)乙(袁秀)双方协商自愿经营迪戈软装窗帘店一事,资金全部由唐玉霞出资(含装潢运营资金),袁秀负责业务和技术,风险共担,利润均分,如乙方袁秀提出不合作经营,付甲方壹佰万元人民币(除不做窗帘这行)。”上诉人袁秀质证时否认上述协议书复印件的真实性,认为没有形成过书面协议。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09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袁秀。审 判 长 郑 治代理审判员 张 雷代理审判员 张生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倪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