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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公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美英、张丽红诉博罗县公庄镇溪联村鱼岩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英,张丽红,博罗县公庄镇溪联村鱼岩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公民初字第44号原告李美英,女,汉族。原告张丽红,女,汉族。被告博罗县公庄镇溪联村鱼岩村民小组,住所地:博罗县公庄镇溪联村委会鱼岩小组。法定代表人李春城,小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英、张丽红诉被告博罗县公庄镇溪联村鱼岩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诉讼费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海平审 判 员  温觉忠代理审判员  邓明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高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