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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覃新菊、韦福广与广西紫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初字第598号原告覃新菊。原告韦福广。委托代理人周振华,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锋,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紫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从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斌,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向飞,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新菊、韦福广与被告广西紫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覃新菊、韦福广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覃新菊、韦福广的撤诉申请在本院宣判前提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新菊、韦福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覃新菊、韦福广负担。审 判 长  曾红球审 判 员  此 兴人民陪审员  卢志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覃晓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