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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与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社马村第十一村民小组、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社马村第十二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社马村第十一村民小组,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社马村第十二村民小组,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大同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被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社马村第十一村民小组。被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社马村第十二村民小组。第三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大同村第二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社马村第十一、十二村民小组山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社马村第十一、十二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社马村第十一、十二村民小组与第三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大同村第二村民小组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对右政处字(2010)01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已经执行完毕,(2014)右执字第197号执行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岑万旺审判员  黄成锋审判员  罗学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龚志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