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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中牟县姚家乡村委申请执行宋永福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牟县姚家乡大胡村民委员会,宋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159-1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姚家乡大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国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宋永福,男,1993年3月4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2014)牟民初字第2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宋永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姚家乡大胡村民委员会损失500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但被执行人宋永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姚家乡大胡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宋永福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永福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谦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铭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