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商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浙江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广播电视大学与陈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科技职业技术学院,陈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商初字第1937号原告:浙江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法定代表人:谢列卫。委托代理人:江滨、邹友飞。被告:陈耀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广播电视大学、杭州远程教育中心、杭州社区大学、杭州市民大学、杭州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诉被告陈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科技职业技术学院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广播电视大学、杭州远程教育中心、杭州社区大学、杭州市民大学、杭州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浙江科技职业技术学院负担。公告费260元,由陈耀明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直支付浙江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审判员 倪 泓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胡梁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