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秦华岭与付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华岭,付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20号原告秦华岭。被告付欣。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华岭诉被告付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华岭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华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华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华岭负担。审判员 魏淑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