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高某某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93年6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XXXX,因本案于2014年7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被告人高某某从一不知名的男药贩处购进性药“虫草鹿鞭王”、“特效伟哥(IAGRA)”、“特制五夜神生精片”,后在其经营的位于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祥荻路X号X卡某某商店销售。同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内查获性药“虫草鹿鞭王”1小盒、“特效伟哥(IAGRA)”8小盒、“特制五夜神生精片”2小盒。经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药品均按假药论处。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假药(照片)、认定意见、常住人口信息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准确,证据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缴获的假药,予以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缴获在案的假药,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霭华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邝思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