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秦淑荣与袁德明、袁平、袁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淑荣,袁德明,袁平,袁芳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68号原告:秦淑荣。被告:袁德明。被告:袁平。被告:袁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淑荣与被告袁德明、袁平、袁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淑荣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秦淑荣负担。审判员 胡 凤 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欧阳羽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