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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秦淑荣与袁德明、袁平、袁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淑荣,袁德明,袁平,袁芳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68号原告:秦淑荣。被告:袁德明。被告:袁平。被告:袁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淑荣与被告袁德明、袁平、袁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淑荣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秦淑荣负担。审判员 胡 凤 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欧阳羽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