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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监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朱志英因与被申请人李健云(李健云已经死亡,彭���香、李三桂、李明华系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彭银香、王珊、王忠福、周肃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朱某某,彭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监字第000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市XX区XX村XX苑**栋**房。委托代理人余某某,湖南省某某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县XX乡XX村**组**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县XX乡XX村**组**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县XX乡XX村**组**号。法定代理人彭某某,系李某某母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路**号。委托代理人田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路XX区XX路**号。委托代理人田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路XX区XX路**号,系王某某之妻。委托代理人田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朱志英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李某某已经死亡,彭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系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彭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长中民一终字第03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件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朱志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朱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再审申请人朱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伏华审判员  王江晖审判员  孟庚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文彬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