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朱连 张小玲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朱连,张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路264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朱连(曾用名朱彦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小玲(曾用名张小兰),女,汉族,系朱连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4)安非诉行审字第109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朱连、张小玲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给付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14754.4元,负担执行费12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连、张小玲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连、张小玲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连、张小玲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如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杜颖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