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黄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778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陈钰阜。被告文某,职业、住址同原告。原告黄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安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因本案的财产权利不明确、争议较大,本院认为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安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卢宁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