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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黄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778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陈钰阜。被告文某,职业、住址同原告。原告黄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安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因本案的财产权利不明确、争议较大,本院认为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安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卢宁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