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永照与王建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照,王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拟稿纸拟稿:签发:核稿:审核: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照。被执行人王建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永照与被执行人王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云瑞执行员 李建军执行员 朱光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 婕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乐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照,男,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寿光市洛城街道李家村村民,住本村。被执行人王建明,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宝城街道办事处东西王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永照与被执行人王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徐云瑞执行员李建军执行员朱光亮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黄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