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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法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陈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法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壮族,广西南宁市人,医生,住南宁市青秀区。申请执行人陈某,女,壮族,广西南宁市人,医生,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吴某,男,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医生,住浦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浦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某的妻子刘某某在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该存款应视为吴某与刘某某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某的妻子刘某某在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冻结最高金额19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永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何永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