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安徽好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余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好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79号原告:安徽好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韩国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兴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虎,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刚,男,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王有才,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好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好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好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晋圣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汤广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