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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呼福柱抢劫、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呼福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30号罪犯呼福柱,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柳林县人。现在山西省沁水监狱服刑。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8日作出(2010)柳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呼福柱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以(2013)晋市法刑减字第2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沁水监狱向本院提出(2014)沁水监减字第187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呼福柱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4次。嘉奖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呼福柱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呼福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呼福柱予以减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代理审判员  王 赢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毕婧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