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倴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甲,农民。被执行人高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07)倴民初第598号民事调解书,高某甲与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07)倴民初第5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习学军审判员 刘晓红审判员 彭文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杜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