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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倴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甲,农民。被执行人高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07)倴民初第598号民事调解书,高某甲与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07)倴民初第5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习学军审判员  刘晓红审判员  彭文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杜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