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执字第0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加元与被执行人李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加元;李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东宝执字第00069-1号 申请执行人赵加元。 被执行人李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兵在钟祥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未结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李兵在钟祥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51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 俊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高凤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