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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召坤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召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22号罪犯王召坤,河北省深泽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0)正刑初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召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召坤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2月15日至2014年4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4年2月24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召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