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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公司、XX与XX、李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公司,XX,李静,XX,周小叶,崔秀敏,孟凡喜,王云建,王宗江,孟祥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负责人:刘冰冰,行长。委托代理人:沈程程,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农民。被告:李静,农民。被告:XX,农民。被告:周小叶,农民。被告:崔秀敏,农民。被告:孟凡喜,农民。被告:王云建,农民。被告:王宗江,农民。被告:孟祥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与被告XX、李静、XX、周小叶、崔秀敏、孟凡喜、王云建、王宗江、孟祥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866元,由原告中国邮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运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秦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