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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梁军与马建国、周桂梅金钱给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军,马建国,周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76-2号申请人梁军,男,1967年4月3日生,汉族,大同市大同县人,司机,现住大同市城区樊庄小区。被执行人马建国,男,汉族,58岁,山西省大同县西坪镇人,住大同县外贸公司对面。被执行人周桂梅,女,1954年5月27日生,汉族,大同市阳高县人,住大同县外贸公司对面。本院在执行梁军与马建国、周桂梅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桂梅系退休人员,有固定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桂梅在中国农业银行大同县支行账号上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贵审判员  贺平审判员  郭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