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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成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成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0910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瑞安路水木年华青木苑12号楼。法定代表人:冯天才,职务:总经理。被告:朱成芬,女,汉族,1963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成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