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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中民一终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覃爱玲等三十四人与张家界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覃爱玲,庹利华,覃新艳,李琴芳,李家红,吴全民,瞿金明,李远民,田朝辉,吕启勋,田开春,陈军,屈小玲,高建中,胡家峰,鲁礼泽,屈先云,秦远忠,田际全,田开国,吕学云,鲁玉英,周月娥,刘平,赵秀平,龚春太,李家新,雷章兵,田荣,郑良冬,张美姿,刘欧洲,欧国建,李建军,张家界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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