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诉保字第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丰县师寨镇人民政府、与朱永平诉前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丰县师寨镇人民政府,朱永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052号申请人丰县师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丰县师寨镇。法定代表人常家兵,镇长。委托代理人李玲、吕超伟,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永平,男,1983年2月8日生,汉族,事故车辆驾驶人。申请人丰县师寨镇人民政府因被申请人朱永平驾驶的鲁H7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无号牌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街道公共设施受损。为防止被申请人朱永平转移财产,申请人丰县师寨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6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朱永平驾驶的鲁H7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无号牌重型半挂车各一辆,申请人丰县师寨镇人民政府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丰县师寨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永平驾驶的鲁H7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无号牌重型半挂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仇星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