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陈士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士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013号罪犯陈士玉,男,1985年7月1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谢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士玉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22日以(2012)淮刑终字第0015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止。罪犯陈士玉于2012年10月入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元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陈士玉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对罪犯陈士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士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但在遵守监规方面对自己要求不严,于2013年2月7日因持械殴打他犯被禁闭十五天。经教育,该犯能认识到所犯错误严重的危害性,作了深刻的检查,表示从中吸取教训,严守监规纪律,踏实改造。在其后的改造中,该犯能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0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一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士玉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士玉减去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至2017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若全审 判 员 刘 畅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