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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舒拉比服装有限公司、武汉德尔雅时装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舒拉比服装有限公司,武汉德尔雅时装有限公司,刘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工业园9号。法定代表人詹斌,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舒拉比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眼桥89号。法定代表人刘瑛,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德尔雅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复兴村五村新村6路106号。法定代表人罗建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33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舒拉比服装有限公司、武汉德尔雅时装有限公司、刘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舒拉比服装有限公司、武汉德尔雅时装有限公司、刘瑛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执行标的1,011,73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12,517元(共计人民币1,024,247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武汉舒拉比服装有限公司、武汉德尔雅时装有限公司、刘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武汉舒拉比服装有限公司、武汉德尔雅时装有限公司、刘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4,247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