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3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建建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099号罪犯王建建,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淮南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9日作出(2007)岩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66858.4元(已交30000元)。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7年7月16日以(2007)闽刑复字第42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处罪犯王建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建建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1月1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1月1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王建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二年四月至二0一四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五分;获得二0一二年、二0一三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王建建此次减刑考核期内,个人账户入账15600元,此次减刑仅缴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建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罪犯王建建有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9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文昌(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