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林海峰与杨益林、白三桦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益林,林海峰,白三桦,邵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益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海峰。原审被告:白三桦。原审被告:邵武。上诉人杨益林与被上诉人林海峰、原审被告白三桦、邵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4)温瑞塘商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益林以其与被上诉人林海峰、原审被告白三桦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益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益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212元,减半收取3106元,由上诉人杨益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方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