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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林海峰与杨益林、白三桦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益林,林海峰,白三桦,邵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益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海峰。原审被告:白三桦。原审被告:邵武。上诉人杨益林与被上诉人林海峰、原审被告白三桦、邵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4)温瑞塘商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益林以其与被上诉人林海峰、原审被告白三桦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益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益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212元,减半收取3106元,由上诉人杨益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方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