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李素砚诉被告赵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砚,赵秀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围民初字第565号原告李素砚被告赵秀武原告李素砚诉被告赵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海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素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秀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素砚诉称,2012年4月18日,被告赵秀武在我处借款200000.00元,用于周转,被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月息2分,3个月结息一次,借款后,被告赵秀武未能如期归还,我多次向被告索要,他们均以无钱为由拒不给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请求,向法庭出示以下书证证实。借条一张。内容:“今借到,¥200000.00元,借现金贰拾万元整,(月息2分,每3个月结息一次),借款人赵秀武、左凤梅,2012年4月18号。”并捺有指纹。被告赵秀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素砚的丈夫杨某某与被告赵秀武、妻子左凤梅(已故)是同学,赵秀武由于资金紧张于2012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200000.00元使用,约定月息2分,3个月结息一次,被告赵秀武及妻子左凤梅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后被告因资金短缺没有偿还该笔借款,只将利息按照约定结至2013年7月18日,以后本息都没有给付,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不给付,致使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赵秀武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向原告李素砚借款。原告将自有资金借给其使用,支持帮助了被告的生产经营活动,借款到期时,被告理应遵守信用,如期偿还,但由于资金短缺,只给了部分利息,尚欠本金和2013年7月19日以后利息没有给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秀武偿还原告李素砚借款本金200000.00元人民币,从2013年7月19日起按双方约定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至本金给付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300.00元,保全费1620.00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费用)。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单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