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陈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50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自报名),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古蔺县大村镇阳华村*组**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7日被羁押,同日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内心郁闷,遂携带一把水果刀出外,行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联星上二村公寓楼下时,用水果刀向被害人巫世某停在该处的粤Y24***号小汽车的发动机盖上砍了三刀,后走入被害人邓桂某经营的罗村联星南房村北街九号中国福利彩票销售点,用水果刀向挂在墙上的一部长虹牌液晶电视砍了几刀后离开。民警接报后立即赶到联星上二公寓旁,陈某则用水果刀架在自己的脖子上要挟民警要自残,经劝说后陈某放下水果刀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损坏的粤Y24***号轿车发动机罩总成、发动机罩喷漆费用及长虹牌液晶电视机共价值4973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起获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该事实有扣押清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二、起获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静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钟绮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