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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行非审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樊某、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樊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行非审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隆尧县城康庄路266号,机构代码:00067621-1。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成英锋,隆尧县双碑乡计生办主任。委托代理人褚建飞,隆尧县双碑乡计生办政法员。被执行人樊某,女,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隆尧县人,住隆尧县双碑乡西良后村,身份证号码,1305251986********。被执行人高某,农民。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4)05204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4)05204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樊某、高某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4)05204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4)05204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喜代理审判员  曹 菁人民陪审员  李海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任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