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商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苏州市开元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开元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0068号原告苏州市开元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凤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明,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文男,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韶。原告苏州市开元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市开元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开元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开元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00元,减半收取23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300元由原告苏州市开元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浦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年华 来源: